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並撤銷本件簡式審判之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