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淺田雅司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靖苹 律師 詹傑翔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陳雄文 (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劉有志 律師
參加人 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材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彭材主張,依據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張貼關於員工調薪方式之公告,理應於每年以新台幣1,300元為級距受有調薪,但其自100年至102年皆未獲調薪,明顯是原告針對參加人所作之不當勞動行為,向被告申請勞動裁決,經被告以103年勞裁字第3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確認相對人於103年7月未對申請人彭材調整薪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7日內,給予申請人彭材一個級距以上之薪資調整,並溯及於103年度7月起生效。」等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