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淺田雅司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靖苹 律師 詹傑翔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郭芳煜
參加人 彭材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郭芳煜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 陳雄文 ,嗣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月20日變更為郭芳煜,有105年5月20日(105)政字第00135號任命令附卷可稽。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5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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