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修 代理人 吳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於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4年7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泰茂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103年12月31日│726,600元│CE0000000│││有限公司呂萬│業銀行東台││││││賢│南分行││││├──┼──────┼─────┼───────┼─────┼─────┤│002│加棟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10日│42,000元│KD0000000│││公司游邱傳│行南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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