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3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出境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5月2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97305485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台幣壹仟元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2日14時10分起至15時止。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大榮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
同)一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證人 鄭考修 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
(四)扣案一千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一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
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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