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名及指
押印共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將證據欄第2行更
正為:「 劉熹璟 」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及出於卸責之犯罪動機,而冒用他人
名義偽造署押之犯罪手段,影響警察機關對於協助偵查犯罪
之正確性,並可能使「乙○○」本人無辜受刑事之處罰,所
生危害不輕,惟犯罪後坦認犯行,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偽
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含署名2枚、指押印8枚)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7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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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偽造地點│應沒收之物│
│號││內容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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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偽造之「乙○○」│
││東分局開羅派出所97│之署名及指│羅東分局開羅派出│署名2枚及指押印│
││年2月18日15時40分│押印│所│8枚│
││起至同日18時止之調││││
││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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