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6號上訴人 葉振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振魁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