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林興 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年8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8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說明於105年間,聲請人分別自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強亞輪業有限公司領取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
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法人及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收入,編號02、03記載,自101年10月9日至106年4月5日、106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8日(下稱合稱系爭期間),收入來源均為金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惟復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於系爭期間之投保單位為翔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故請聲請人釐清系爭期間之收入來源、期間及數額後,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基地租金、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雜支費、水電費)之證明文件(含房屋基地租賃契約書、癌症診斷證明書、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並說明每月水電費數額為何?其他房屋之共有人(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是否分擔房屋基地租金?倘否,理由為何?及提出每月需支出高額交通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七、應說明共居人數?其他共居人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費)?如未分擔,原因為何?
八、應說明 王臆晴 、 王臆琇 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出其等每月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年8月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應說明配偶 周惠君 是否領取補助?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前揭說明事項之相關證明,及105、10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應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十一、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二、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07記載,聲請人曾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達成還款方案之協議,每月須還款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僅說明其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協商,並提出前置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增補約據為證,顯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如聲請人曾與新光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並提出前與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是否毀諾?倘是,則應說明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