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昱麟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簡正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7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36,31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之利
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及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給付責任,
如何富民於繼承 何建峰 之遺產範圍內,經判命亦應給付時,
被告應同負連帶責任。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96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特別代理人抗辯被告應無法定代理人,不應負清償責任
,但被告無法定代理人係法人自己組織安排所致,屬可歸責
於被告自己之事由,無從解免契約責任,此部分抗辯無理由
。
三、被告特別代理人請求連帶對共同被告進行訴訟告知,因無從
解免被告責任,且連帶債務內部本可依法分配清算,無訴訟
告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