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29號

原告 溫敉伶 即豪帥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睿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8日寄存於被告公司營業處所地之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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