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幸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美君 間請求遷讓房屋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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