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幸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美君 間請求遷讓房屋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