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
0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47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撤回上訴確定;上開㈡、㈢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㈠判處之有期徒刑5月及先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
3月12日併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終結日為103年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