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崇晏具保人程海松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海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程崇晏因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程海松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102年刑保字第73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程崇晏因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程海松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2頁及反面)。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3頁至第7頁反面;本院卷第3至4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