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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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黃冠宏 」記載,應更正為「黃冠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