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和
黃雅萍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雅萍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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