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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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39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第511條第3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裁定命補正: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陳寶錦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請具體敘明請求之標的、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惟上開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因未獲會晤債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臺中市新平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前述事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