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陳柔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原告係請求代位被告 蔡文傑 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告蔡文傑分割遺產,未於訴狀內表明係代位被告蔡文傑分割何被繼承人之遺產,致本院無從審核系爭訴訟標的即遺產之範圍以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事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