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申財
陳天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815號、21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申財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天澤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所載「於97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97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15至16行所載「王申財則受有左臉、背部擦傷等傷害」應補充更正為「王申財則受有臉部、頸部、背部擦傷等傷害」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