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劉詠丞
被   告  楊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本院以106年度桃補字第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23日
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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