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7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461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含包裝袋)、2、附表二編號1(含包裝袋)、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6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含包裝袋)、2、4、附表二編號1(含包裝袋)、2、4、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92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86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嗣於88年9月1日假釋出監。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6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假釋復經撤銷,與殘刑3年3月29日接續執行,於9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0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間某日起至94年11月29日晚間7、8時許,均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4年9月20日下午1時許,在同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先後於94年9月20日晚間8時許、11月30日下午1時許,分別在高雄市○○區○○路○○○號前、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租屋處為警查獲,各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44、120頁),且其於94年9月20日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即海洛因進入人體後之代謝物)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於94年11月30日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代謝物)之陽性反應,此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員警製作之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2紙在卷可稽(檢體編號分別為:「E229」、「L5-94131」。分見第8461號偵卷第19頁、鼓山分局警卷第22頁;第907號偵卷第12、13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被告前開自白核與科學檢驗結果相符,並有扣案物品可佐,自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1份核閱屬實,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前科紀錄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訴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後分別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自94年11月13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自94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施用同一毒品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末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並應遞加之。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戒毒意志不堅,非經一定時間隔離其接觸毒品之機會,難以矯治,惟念及施用毒品究係自戕行為,尚未損及他人法益,且於審理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經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其結果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各該包裝袋及如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至6之注射針筒2支、吸管勺子2支及殘渣袋3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因分別殘有微量之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
2支,雖未檢出毒品反應,亦非僅能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惟屬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爰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94年9月20日查獲):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鑑驗機關及檢驗報告│備註│├──┼──────┼────────┼─────────┼───┤│1│海洛因1包│確含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本院卷│││毛重0.4公克│淨重0.25公克│月9日調科壹字第220│第81頁││││空包裝重0.22公克│021745號││├──┼──────┼────────┼─────────┼───┤│2│殘留海洛因之│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本院卷│││注射針筒1支││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第34頁│││││驗字第2167號││├──┼──────┼────────┼─────────┼───┤│3│未使用之注射│未檢出毒品反應│同上│同上│││針筒1支││││├──┼──────┼────────┼─────────┼───┤│4│殘留甲基安非│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本院卷│││他命之吸管勺│陽性反應│年11月8日高市凱醫│第32頁│││子2支││驗字第2168號││└──┴──────┴────────┴─────────┴───┘附表二(94年11月30日查獲):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鑑驗│備註│├──┼──────┼────────┼─────────┼───┤│1│海洛因1包│確含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本院卷│││毛重0.3公克│淨重0.04公克│字第220022394號鑑│第94頁││││空包裝重0.31公克│通知書││├──┼──────┼────────┼─────────┼───┤│2│殘留海洛因之│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本院卷│││注射針筒1支││和紀念醫院95年2月│第101│││││21日0000-000號│頁│├──┼──────┼────────┼─────────┼───┤│3│未使用之注射│呈海洛因陰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本院卷│││針筒1支││和紀念醫院95年2月│第102│││(未拆封)││21日0000-000號│頁│├──┼──────┼────────┼─────────┼───┤│4│海洛因殘渣袋│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本院卷│││2個││和紀念醫院95年2月│第98、│││││21日0000-000號、│100頁│││││0000-000號││├──┼──────┼────────┼─────────┼───┤│5│甲基安非他命│呈甲基安非他命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本院卷│││殘渣袋1個│性反應、海洛因陰│和紀念醫院95年2月│第99頁││││性反應│21日0000-000號││├──┼──────┼────────┼─────────┼───┤│6│殘留甲基安非│呈甲基安非他命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本院卷│││他命之玻璃球│性反應、海洛因陰│和紀念醫院95年2月│第97頁│││吸食器1個│性反應│21日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