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765號與被上訴人乙○○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
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