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