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064號
原   告 福爾摩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月26日上午9時47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小字第3064號裁定附表:
一、原告應提出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曾決議如何收取費用等紀錄;否則,恐無向住戶收取管理
費之法律依據。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是97年8月1日?難道住戶有
預繳管理費之義務嗎?
三、請原告主任委員親自到庭或指派適當之訴訟代理人到庭參與
言詞辯論。如指派訴訟代理人,應以能充分說明、處理上述
事項之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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