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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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03號聲請人立捷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立捷興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立捷興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