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4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叁點叁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10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
3.36公克,空包裝重0.75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3.36公克,空包裝重0.75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879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