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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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二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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