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1號原告 蔡昂潤 兼上一人 蔡茂龍 訴訟代理人被告 吳登 有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7年1月10日具狀所附估價單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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