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6號原告 伍麗雪 原告與被告 蔡月娥 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