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96號
原 告 蔡儀婷
被 告 陳淑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修繕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沙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併此
說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