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96號
原   告  蔡儀婷
被   告  陳淑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修繕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沙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併此
  說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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