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17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徐翌菱
被 告 陳彧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合計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