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37號
原   告  王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進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
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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