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品睿汽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欣弘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