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一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吸食毒品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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