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三0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二月十二日確定。渠另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度更易字第二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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