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即向警方報案,自屬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見警訊筆錄第三頁)」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