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造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第八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聲請人以被告經施以強制戒治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上開徒刑之必要,聲請免除被告甲○○上開徒刑之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