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處罰人甲○○右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秩字第一0一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秩字第一0一號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竹秩字第一0一號裁定、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處罰人甲○○應繳罰鍰總額為一萬五千元,應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