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己○○○
卯○○酉○○辛○○天○○丁○○甲○○寅○○未○○宙○○○玄○○A○○黃○○B○○地○○戊○○庚○○午○○癸○○壬○○丑○○子○○丙○○宇○○乙○○戌○○辰○○亥○○巳○○右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聯勤總部第二0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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