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佳格砂石股份設雲林縣○○鎮○○○路○○○號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文量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其事實、理由: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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