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七號),經本院台北簡易庭受理後(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二○八號),認應適用通常程序,移由本院普通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足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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