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逃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以八十六年度少易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更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和判字第0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