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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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代表人 陳泰楠 送達代收人 馬佳瑩 被告喬野企業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段○○○巷○○號兼代表人 陳泰穎
(原名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一三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汪銘欽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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