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葛永輝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