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台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肆佰零參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玖仟捌佰零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冰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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