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陸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五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停止戒治令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有觀護人檢送之保護管束期滿報告表附卷可參,本署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二六七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六九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係屬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六九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