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茂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6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主文所示武士刀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62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扣案之武士刀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