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 林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香港商普智科技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另外國公司依其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38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香港商普智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4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