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號原告 吳政儒 被告 黃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雖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但其表示不願出庭辯論,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底、4月初某日,將自己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以及國民身分證,交給身分不詳、綽號「阿豐」之行騙者使用。行騙者於109年4月10日前某時架設虛假之fxprotw投資網站,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4月24日16時12分、13分利用網路銀行,各轉帳10萬元、8萬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後遭提領殆盡。案經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二)訴之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18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因遭詐騙而於109年4月24日16時12分、13分以網路銀行各轉帳10萬元、8萬元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後遭提領殆盡。被告亦因上述詐騙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嘉簡字第14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5,000元。被告上訴後,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以上有判決書可證(本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卷第19-29頁),並經調閱該卷證查明無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表示不願出庭,亦有到庭意願調查表可證(本院卷第49頁)。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即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可證被告確有詐騙原告18萬元之事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
(三)查,被告詐騙原告,造成原告受損害18萬元之事實,業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法規,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5月12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卷第7頁)。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50萬元,如經本院二審判決即確定,可聲請強制執行,自無再為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陳婉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