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其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因被告甲○○所犯強盜等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