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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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原本之當事人欄內具保人欄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特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